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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公务员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2015-07-03

2015-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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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公务员队伍和机关各部门领导班子建设,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年度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和有关规定,结合我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务员和机关各部门领导班子(以下简称领导班子)的年度考核。公务员年度考核分总工程师、核安全总工程师,正司局长,副司局长,司局级非领导职务人员,正处长,副处长,处科级非领导职务人员七个层级进行。

  第三条 年度考核工作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应用公务员年度考核信息系统,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年度考核工作在部党组领导下,由人事司统一组织,机关各部门具体实施。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主要考核本年度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注重考核工作实绩。对部门主要负责人,还要突出考核坚持党性原则,驾驭复杂局面,抓班子、带队伍,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方面情况。

  第六条 加强对公务员德的考核。坚持政治性、先进性、示范性要求,加大对公务员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的考核力度,针对不同层级公务员,突出不同的考核重点。

  第七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建设、领导水平、工作实绩、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重点考核本年度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部党组重大要求、完成年度目标工作任务、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廉政建设等方面情况。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八条 年度考核一般在考核年度年底或翌年年初进行,基本程序包括:前期准备、撰写报告、会议述职述廉、民主测评、形成考核意见、确定等次、结果反馈等。

  根据实际需要,可在一定范围内采取个别谈话等方式听取对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的意见。

  第九条 前期准备。人事司制定年度考核工作计划,会同直属机关党委和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组建考核组,负责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的年度考核工作。考核组组长应由思想素质好、坚持原则、经验丰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各部门成立年度考核工作小组,负责本部门司局级非领导职务和处级以下公务员的年度考核工作。

  第十条 撰写报告。公务员撰写个人述职报告,提交主管领导审阅。各部门进行年度总结,撰写工作报告,由领导班子集体审定。领导班子工作报告和个人述职报告要内容翔实,文字简练,实事求是,并提前上传至公务员年度考核信息系统。

  第十一条 会议述职述廉。考核组组织召开年度考核会议,部门全体人员参加,考核组组长作动员,部门主要负责人主持并代表领导班子作工作报告,班子成员进行个人述职述廉。其他公务员述职由各部门组织。

  第十二条 民主测评。会议述职结束后,由考核对象的上级、同级和下级根据平时了解情况和考核对象总结述职,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公务员年度考核信息系统分别对考核对象进行测评。其中主管领导对下级进行测评应注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十三条 形成考核意见。考核组在总结述职、民主测评等基础上,客观公正地对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提出年度考核评价意见建议,报人事司。

  第十四条 确定等次。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等次的确定按《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执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

  (一)各部门公务员民主测评得分按司局级、处级及科级分别排序,各层级排名在前30%且得分在90分以上的人员有资格评为优秀。

  (二)人事司根据考核组意见建议,研究提出总工程师、核安全总工程师、各部门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的考核等次意见,报党组会研究决定。其中优秀等次人选不超过部机关参加考核总人数的5%。

  (三)其他公务员的年度考核等次由各部门研究提出建议,人事司审核后,报部领导审批。其中优秀等次人选不超过各部门参加考核人数的15%。确定优秀等次人选要兼顾各个层级的人员。

  (四)拟确定为优秀的公务员在部系统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结果反馈。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并由本人签署意见。领导班子的年度考核意见由人事司向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领导班子集体反馈。

  公务员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以及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十七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2.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3.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4.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5.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二)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对其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2.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3.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4.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5.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

  (三)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2.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3.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4.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十八条 健全公务员年度考核和选拔任用联系机制,在竞争性选拔中公务员年度考核得分可以按一定比例计入总成绩。

  第十九条 公务员在年度考核测评中优秀和称职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经组织考核认定不胜任现岗位的,进行诫勉谈话或者组织调整;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视情况分别作出免职、责令辞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的使用: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测评结果低于70分,或者总体评价好和较好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经组织考核确实存在问题的,督促领导班子加强整改;主要负责人确有责任的,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第五章 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担任多项职务的公务员,一般在承担主要工作职责的单位进行年度考核。新提拔任职的公务员,按现任职务进行年度考核。

  第二十三条 调任或者转任公务员,参加部机关当年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

  派出挂职(学习)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学习)锻炼期间由挂职(学习)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不足半年的,由部机关进行考核。

  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部机关进行年度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第二十四条 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年度考核。

  第二十五条 考核年度达到退休年龄且不再担任职务的公务员,参加部机关当年年度考核,但不参加测评,直接确定等次。

  第二十六条 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第二十七条 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公务员不进行年度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二十九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第三十条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应急中心正式在编人员的年度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驻外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行政体制与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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