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降低施工噪声对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影响,减少对现场施工人员身体健康的伤害,现组织开展2024年低噪声施工设备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土方机械:压路机(振动、振荡)、压路机(非振动、非振荡)、履带式推土机、轮胎式装载机、轮胎式挖掘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
建筑施工机械与设备:旋挖钻机、混凝土泵车、沥青混凝土摊铺机、路面铣刨机。
二、基本条件
(一)申报企业近三年未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以“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准);
(二)申报设备应为国内销售使用的施工设备;
(三)申报企业应建立施工设备噪声管理制度及管理体系;
(四)申报设备噪声值优于相应国家或行业标准:
土方机械申报设备噪声值优于国家标准(《土方机械 噪声限值》GB 16710-2010)要求;
建筑施工机械与设备申报设备噪声值优于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机械与设备 噪声测量方法及限值》JB/T 13712-2019)要求;
电动设备噪声限值要求参照上述标准。
三、申报说明
2023年已入选《低噪声施工设备指导名录(第一批)》的设备,如申报材料无变化无需重新申报,将直接参与本年度复审;如有变动,则需按要求重新提交申报材料。
四、工作程序
(一)申报。按照自愿参与原则,符合要求的施工设备生产企业可在“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https://green.miit.gov.cn)注册,按要求填报低噪声施工设备申报书(附件1),并上传盖章扫描件。
(二)初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对所在区域内申报设备进行初审,形成推荐意见。于2024年9月20日前,通过平台将设备申报书及低噪声施工设备推荐汇总表盖章扫描件(附件2)等材料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三)复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生态环境部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复审,遴选发布低噪声施工设备指导名录。
五、联系方式
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刘晓闯 010-68205352
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
王 浩 010-65645593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