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等的相关规定,为满足有关海域疏浚物的倾倒需求,即日起设立大亚湾外西部临时性海洋倾倒区,具体信息如下:
大亚湾外西部临时性海洋倾倒区,是以114°40′27″E,22°22′10″N;114°42′42″E,22°22′10″N;114°42′42″E,22°20′40″N;114°40′27″E,22°20′40″N四点围成的矩形区域,面积10.71平方公里,用于处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疏浚物。
特此公告。
生态环境部
2021年7月27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1年7月28日印发